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7774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初7774号
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8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业消防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业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不支持被告提出的给付3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并非是原告的员工,其是江苏泓业消防安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业咨询公司)的员工,泓业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系被告的舅舅,原告只是为泓业咨询公司代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在离开泓业咨询公司的时候,极可能带走了该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被告主张的全部诉求。
被告**辩称:被告自2018年4月起就在原告处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还拖欠被告2019年3至5月的工资未付,故被告拒此向原告主张给付所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泓业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间,每月给付被告**工资合计38420元,月平均工资为3493元。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原告泓业消防公司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函。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019年8月23日,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原告泓业消防公司不服该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究竟是跟原告还是泓业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此各执一词,但综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举证情况,被告方举证的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强于原告方所举证据,故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主张2019年3至5月未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为10479元(3493×3)。在被告有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8513元(计算11个月)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露3个月工资10479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38513元。
二、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泓业消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
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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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