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1883号之二
原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公元国际大厦)1-815。
法定代表人: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渊,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尚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法务。
原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因同一原、被告案件在另一法院诉讼,为一并处理,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王传明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