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童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目前已立案受理。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03执3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