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28号
申请人:江苏科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开发区振兴路东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陵、蔡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D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人江苏科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保全限额人民币488051.81元。申请人江苏科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科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051.81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6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科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