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977号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茹,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D12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9.28元,由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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