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98-1号
申请人:***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三家子路**2门。
法定代表人:马金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永,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亚,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3,4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3,4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车辆档案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