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6797号
原告:***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月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
被告: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
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鑫。
被告: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茂。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乾元电器销售服务中心。
经营者:朱铁兵。
被告: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惠珊。
被告:文安县顶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刚。
被告: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言芳。
被告:天津福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乾元电器销售服务中心、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文安县顶顺商贸有限公司、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天津福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