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27民初30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广南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广南县。
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龙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1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以人民币482013元为限进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编号为BZPP201845016210000004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8201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482013元,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82013元为限额。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抵押。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9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