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27民初1616号
原告: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横县。
经营者:**,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世浩,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与被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朝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