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7财保16号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广西建工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54392054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龙兴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148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横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横县土地交易中心),住,住所地横县横州镇宝华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27742069568G。
负责人:***。
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横县土地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南仲受字1245号】,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存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6×××10的存款以人民币1702569.22元为限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编号为11425003900851143242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702569.2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保全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702569.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存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6×××10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702569.22元为限额。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