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26民初10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3183元,由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晓
书记员 李禹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