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423民初32号
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0元,减半收取12960元,由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法官助理 余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