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222民初3172号
原告柳州市环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柳州市环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环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州市环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原告柳州市环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韦生军
法官助理*襄书记员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