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27民初1322号
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1488(3-1)。住所地:广西横州市横州镇龙兴街3号。
法定代表人:商昌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昌全,男,汉族,住广西横州市。系该公司的股东。
被告:横州市百合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27498899454N。住所地:广西横州市百合镇泸江街9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军,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日范,男,汉族,住广西横州市。职务:学校总务处主任。
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与被告横州市百合中学(以下简称百合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昌全、被告百合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日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3781.23元及利息(利息以43781.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2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宿舍楼附属工程施工,原告已按约定于2011年9月16日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1年10月27日,经被告呈报横州市审计局认定工程款为43781.23元。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
被告百合中学辩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因涉案工程材料不齐全,没有会议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不清楚何时交付使用,况且涉案债务已经纳入国家债务系统由国家统一偿还,只有等待国家财政有钱下拨到学校后才能偿还本案债务,关于利息应当从判决后起计息。
当事人争议焦点: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工程款43781.23元及利息?利息应如何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宿舍楼附属工程施工,完工后以审计局审定造价为准支付工程款,达成协议后原告已按约定于2011年9月16日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1年10月27日,经被告呈报横州市审计局审定工程造价为43781.2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3781.23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因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2011年9月16日,故利息可从2011年9月16日起计,原告诉请从2011年10月27日起计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诉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横州市百合中学应支付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781.23元;
二、被告横州市百合中学应支付原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43781.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27日起计至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被告横州市百合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叶炳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