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6民初1439号
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金桥花园三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5984407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龙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1488。
法定代表人:商昌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由原告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