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937号
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窑街民门1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山,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市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晓强,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晓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马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