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第四层0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申请人***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甘0103民初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5854.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恒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