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3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上诉人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2)甘011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2)甘011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