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荣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1790号

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金华市婺城区金发广场10楼1006-1009、1010-1017#。

法定代表人:朱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刚成、唐慧,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兰、黄雅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宋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