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1790号
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金华市婺城区金发广场10楼1006-1009、1010-1017#。
法定代表人:朱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刚成、唐慧,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兰、黄雅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宋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