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2402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资阳市仲裁委员会(2016)资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广东泛珠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房地产权益;本院依法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并向资阳市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资阳市人民政府的投资收益,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介绍,该投资收益在短期内不能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