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科兰剑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4797号
原告: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互联网+智慧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中科兰剑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亭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王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王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世俊,男,公司职员。
原告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科兰剑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52元,减半收取计12776元,由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颖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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