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执72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鄂0106民初70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2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60元;以上款项共计12576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7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夙
书记员 刘明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