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06执7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70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4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6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1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夙
书记员  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