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1840号 原告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许习军。 被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立白项目堆垛机及环穿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6NT1-P607-LB)及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立白项目环穿增补采购合同》,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均在“甲方所在地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述两份采购合同订立时,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2020年12月25日,被告的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 经审查,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立白项目堆垛机及环穿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6NT1-P607-LB),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及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对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等的任何疑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该采购合同订立时,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2020年12月25日,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