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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792号
原告:余姚阿坤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谢振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AH9D42P。
经营者:夏团坤,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夏三楼村侯庄东组11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环河新街70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30122N。
法定代表人:鲍作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阿坤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2022年10月12日,原告余姚阿坤工程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阿坤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