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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408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章,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时代东路396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30122N。
法定代表人:鲍作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静吉,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修明,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吕修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仇玉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