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6098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环河新街70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301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