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978号之三
原告:周祖开,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东兴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满昌,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祖开与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祖开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周祖开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祥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祖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311元,合计4336元,由原告周祖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章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