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3执8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9959X7。
法定代表人:宋玉新,总经理。
关于***与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2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