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3执8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9959X7。
法定代表人:宋玉新,总经理。
关于***与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2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