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373号
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二团七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294145。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9959X7。
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
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3元,减半收取计3026.5元,由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