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窦同庆、罗守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窦同庆,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罗守祥,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9959X7。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监事会主席。
申请执行人窦同庆与被执行人罗守祥、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守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窦同庆木材款2963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6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窦同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同庆于2021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08月04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窦同庆与被执行人罗守祥、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3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子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窦同庆,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罗守祥,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9959X7。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监事会主席。
申请执行人窦同庆与被执行人罗守祥、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守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窦同庆木材款2963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6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窦同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同庆于2021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08月04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窦同庆与被执行人罗守祥、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3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