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806号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恒达机电维修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仙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荣伟。
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新。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恒达机电维修店与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恒达机电维修店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恒达机电维修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恒达机电维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恒达机电维修店负担。
审判员 沈颖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