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35848号
原告:***,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1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长
审判长*磊
审判员*亮
审判员周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