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3876、3877号
上诉人(原审38919号案原告、38925号案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艳,系***配偶
上诉人(原审38919号案被告、38925号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英卓,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设计院)因劳动争议两案,均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919、3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919、38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两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黄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爽
霍君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