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9执保19号
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茂名市新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茂名市新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9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对被保全人茂名市新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具体如下:
一、于2022年2月22日查封茂名市新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滨湾路1号大院茂名××小区××号××房××房××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456790.47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受理执行的(2022)粤09执保19号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