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1执20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45538508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高**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茂自建房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22DFY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60342.52元及利息(其中,部分利息以48352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算;部分利息以236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算;部分利息以187578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算;部分利息以96412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算,以上利息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730350.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冻结划拔。
2、经现场调查及征询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位于清远××镇的所有楼栋均属于在建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目前不能处置。
3、本案拍卖、变卖已扣押的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型为2K9035XLJ宇通房车五辆(自编工号分别为:19N369Z01-0049、19N369Z01-0051、19N369Z01-0052、19N369Z01-0054、19N369Z01-0055号),拍卖成交价516115元,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扣减本案及部分案件执行费、本次拍辅费、本案及部分案件受理费后,余款362943.15元(含退预交评估费1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3382407.56元未能执行到位。
4、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信息。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21执20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