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5051、5052号 上诉人[(2022)粤0104民初6819号原告,(2022)粤0104民初6823号被告]: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22)粤0104民初6819号被告,(2022)粤0104民初6823号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医国后街25号502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6819号、(2022)粤0104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差额319108.4元、2019年度提成工资差额36239.13元、2020年度提成工资差额488230.18元、2021年度提成工资差额308811.27元(以上合计1152388.98元);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审核本单位图纸提成工资的计提标准应为13%而非20%,***主张以20%的计提比例计算提成工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主张的多个项目存在未收到案外人支付的合同款项、项目未归档的情况,即前述项目未达到提成计提标准,***无权主张该部分项目对应的提成工资。***所主张提成工资的项目中存在因***过错导致合同款项被扣减的情况,***主张的该部分项目计提提成工资的总额应以扣减后的合同款项为准。2018年***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工资的计提标准应为35%而非40%,***主张以40%的计提比例计算提成工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不同意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 ***上诉请求: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支付扣发的2018年度薪酬449119.81元;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支付扣发的2019年度薪酬43666.72元;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的2020年度薪酬522210.12元;四、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尚未支付的薪酬359984.24元;五、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第七项,改判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0864元。事实和理由:***自2005年3月9日至2021年8月3日在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处工作,合计16年多。期间,***担任设备所所长兼给排水专业总工程师,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的薪酬主要构成包括:“提成工资+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电话费补贴+恒大图纸奖励金”。其中,“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电话费补贴”的金额双方无争议,也均已发放;恒大图纸奖励,考虑举证难度,一审时***放弃了2018年和2019年奖励金的差额以及2021年的奖励金,只主张了2020年度的奖励金。本次上诉,考虑举证难度,***亦放弃2020年度奖励金的主张,并就上诉请求做相应调整。因此,目前双方争议的薪酬差额实则对应的就是提成工资的计发差额。一、关于2018年度薪酬(提成工资)差额。(一)***认为,本单位图纸项目的合计提成金额应按***主张的896892.48元确定,一审判决扣减几个项目的提成没有事实依据。(二)外单位图纸项目提成金额,***确认外单位图纸提成金额为一审判决认定的84741.36元。二、关于2019年度薪酬(提成工资)差额。(一)***认为,本单位图纸项目的合计提成金额应按***主张的420583.86元确定,一审判决扣减几个项目的提成没有事实依据。(二)外单位图纸项目提成金额,***认为,2019年度外单位图纸提成金额应为64477.38元。三、关于2020年度薪酬(提成工资)差额。(一)***认为,本单位图纸项目的合计提成金额应按***主张的820218.6403元确定,一审判决扣减几个项目的提成没有事实依据。(二)外单位图纸项目提成金额,***认为,2020年度外单位图纸提成金额应为3191.48元。四、关于2021年度薪酬(提成工资)差额。(一)***认为,本单位图纸项目的合计提成金额应按***主张的437767.1956元确定,一审判决扣减几个项目的提成没有事实依据。(二)外单位图纸项目提成金额,***认为,2021年度外单位图纸提成金额应为6917.04元。五、关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应予支付的理由。一审判决以双方对提成计算标准的合同完成额存在争议为由,认定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因此不予支持***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六、一审判决在处理案件受理费时,遗漏***在本案提起诉讼保全而支付至一审法院的保全费5000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现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保护***合法权益。 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 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2018年提成工资差额为66479.66元;2.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2020年提成工资差额为98004.13元;3.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2021年提成工资差额为113461.09元;4.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05432元。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扣发的2018年度薪酬500293.68元;2.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扣发的2019年度薪酬74361.08元;3.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度薪酬583146元;4.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尚未支付的薪酬370416元;5.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0864元;6.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业绩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5年3月9日入职,任职设备所所长兼给排水专业工程师,持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双方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05年3月9日至2008年3月8日以及2009年4月1日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劳动合同。工资由基本工资2100元/月+注册师补贴5000元/月+电话费补贴300元/月构成。2018年***应发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及电话费补贴共计88800元;2019年***应发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及电话费补贴共计88800元;2020年***应发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及电话费补贴共计88800元;2021年***应发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及电话费补贴共计44400元。另有项目提成工资和恒大图纸奖励。其中,项目提成工资按照公司有关提成制度计算,包括两部分:一为本单位图纸的专业负责和校审工作对应的提成(下称“校审本单位图纸提成”),二为外单位图纸的专业负责和校审工作对应的提成(下称“校审外单位图纸提成”);恒大图纸奖励包括恒大公司支付的及被***支付的奖励。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基本工资、注册师补贴、预发部分项目提成,电话费补贴另外报销。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发放***2018年度薪酬共计650000元;已发放2019年度薪酬共计550000元;已发放2020年度薪酬共计390000元;2021年度薪酬共计136500元。其中,根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2018年和2019年恒大图纸奖励发放签收表,据此计得被***已支付***2018年恒大图纸奖励金共计28685.97元;已支付***2019年恒大图纸奖励金共计19805.48元。 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起实行的《工程设计提成工资分配制度》(下称“《提成制度》”),总则规定“项目负责人召集各专业负责人按照季度或者项目完成进度制作季度或者项目阶段性工作量统计表,小项目可完成后制表,中,大项目可按照完成阶段制表。统计表分为两张,一张是各专业及各职责岗位分配比例表,此表需要项目负责人与各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表),另一张是专业内工作量统计表,设计人与专业负责人协商确定个人完成的工作比例,此表需要设计人本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表格由专业负责人绘制)……此二张表做为半年或者年终项目提成的计算依据。”;细则规定“一、。各工程项目的提成工资分配在设计图纸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归档齐全)后,由项目工程师按商定比例报院长审批,财会核实发放。二、项目提成工资按28%发放设计人(其中包含了社会保险中个人应交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第四条“计奖办法”规定“1.除小型工程项目外,一般工程均设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工程师支配。管理费比例根据设计收费的效益由院长决定,原则上比例不超过15%。2.设项目工程师的项目按总收费(扣除项目管理费后)的6%提取产值,(若由非注册师担任项目工程师者按4.5%提取,兼职注册师提取1.5%)。3.方案设计的产值按总收费(扣除项目管理费、项目工程师费后)5-10%提取,(二类以下取5%),其中各专业所占的比例为……给排水4%。4.工程分为ABCD四类,各类工程按下面比例计算提成(工种不齐者按比例计算):A类工程:民用建筑。A1无空调专业:建筑36%,结构36%:给排水13%:电气15%;A2有空调专业:建筑30.5%,结构30%:给排水、空调各12.5%:电气14.5%。5.各专业内部分配比例: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2%,设计:75%(初设20%,施工图45%,施工配合10%),校核审核共为13%……五、校审外单位图纸收取审查费后按35%提成,其中……空调、水各12%,电占13%(原则上各专业主审人不少于本专业的70%)”。 ***提交的《2017-2018年度所有项目提成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5日,记载“总合同额的40%做为总设计基本提成,各专业比例按照原有院的规定执行,如果碰到比较特殊的项目,例如户型类型多,基本没有重复套用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复杂程度,在40%的基础上乘以复杂系数,适当提高提成比例……本规定由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被***确认上述《提成制度》及《暂行规定》的真实性,并确认以《提成制度》作为***项目提成工资的计提标准。 ***于2021年8月2日向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函》,以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2018年度起克扣提成工资及加班费、补贴、电话费等为理由,通知自即日起解除与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收到后于2021年8月6日向***发出《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回函》,表示对于***提出的离职理由不予认同,要求***遵守考勤制度做好公司安排的相关工作。***于同日签收该回函并表示要求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尽快办理交接。 ***于2021年9月10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扣发的2018年度薪酬490455元、2019年度薪酬133181元、2020年度薪酬583146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未支付薪酬363016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0864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业绩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该仲裁委经审理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1]13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差额77072.33元、2020年度提成工资差额197036.99元、2021年度提成工资(已回款部分)差额176891.0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432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发放***薪酬如下:2018年度共计650000元;2019年度共计550000元;2020年度共计390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共计155750元。其中包括2018年恒大图纸奖励金28685.97元及2019年恒大图纸奖励金19805.48元。 双方对于***在图纸审核提成标准存在争议。关于图纸审核提成标准,***认为本单位图纸在专业团队内的分配比例由***决定,给排水团队内实际操作是***占20%比例,其审核本单位图纸应得提成的计算标准为:合同金额×40%×0.94×0.95×12.5%或13%(给排水专业的分配比例)×20%(其本人在给排水专业内的比例);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标准为合同金额×40%×0.94×12%×70%,按1.5元/平方米收取审图费。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审核本单位提成计算标准为合同金额×40%×0.94%×0.95%×12.5%或13%(给排水专业的分配比例)×13%(***在给排水专业内的比例),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标准为合同金额×35%×0.94×12%×70%。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认为本单位图纸校审工作包括校对及审核两项工作,该两项工作需两人共同完成,不可能由***独自完成,***负责审核,应扣除2%的计提比例给校对人员,因***没有画图也没有参与施工配合,不应获得5%的设计计提比例,扣除以上比例后***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为13%;《暂行规定》系针对本单位内总设计基本提成,不针对校审外单位图纸设计提成,且仅针对2017-2018年项目,故应按照《提成制度》第五条约定计算审核外单位图纸计提标准:项目总提成(合同金额×35%)×0.94(扣除项目负责人6%)×12%(给排水专业的分配比例)×70%(***在给排水专业内的比例)。 双方在仲裁期间对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本单位图纸完成合同额的主张详见附表。***在本案庭审中增加2018年“清远***下7-12号楼南侧垃圾站施工图设计方案”“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A28-7挪威风情酒吧装修设备施工图工程设计”“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B2-13***装修设备施工图工程设计”“梅州B样板房”“太和医院室外通道及停车场”“磨丁”“方直广场酒店及公区报消防、21层旧规修改、21层新规报消防设计”“凌丰项目”“奥园合创”“奥园泉林黄金小镇”“广珠西线*****”“广电传媒办公室装修”“电视台装修”“黄埔区穗东街道庙头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程”“**中学微改造”“***小学”“成都分院:**、永商卫生院”“广东药科大学附属医院”“榄核镇2017年教育强镇复评教育项目设计”“河北新希望饲料”“茂名分院:国信一号、汇江名苑、三环医药园”“档案室改造”“农工商初步设计”,2019年“沧州恒大养生谷销售中心装修项目”“奥园黄金小镇给排水总平面修改”“***荟花园地下室修改”“奥园佛冈三期”“方直改造”等项目提成的主张。双方存在争议的项目具体如下: 1.2018年“***”和“***双塔酒店”项目。 双方确认合同完成额为1808600元、2140000元,***认为其担任上述两个项目的负责人,故除一般的项目提成外还包含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获提成,将1.5%的提成分配给签名的注册建筑师后按照项目总提成的4.5%额外计提。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筑技术,其司只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才有资格担任项目负责人,***是给排水专业人员,其司不会安排***担任项目负责人,故认为应从上述项目提成中扣除6%。 2.2018年茂名恒大外滩项目、清远恒大御泉四季项目、御湖城项目。 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茂名恒大外滩项目存在人防设计费用1122872.5元,故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138085.66元;清远恒大御泉四季项目存在人防设计费用570000元,故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5118368元;御湖城项目存在人防设计费用440000元,故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5925903元。***确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外包费用及人防设计费,但认为其均已扣除所有涉及人防、**、装配式、BIM这四项以及其他排水专业未参与工程的外包费用,外包费用没有列入其主张的合同完成额内作为计提基数。 3.**一期、**总图、和平总图项目,***主张该三个项目的完成合同额共计4204532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项目存在外包费用394350元,且又因图纸出现问题,以及后续总图问题沟通,导致延时项目被扣罚,故应在合同总额中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再按照7折折算可计提合同额为2667127.4元。 4.2019年白山百足桥基地报建图、清远恒大花溪小镇排洪沟方案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该两项目与给排水专业无关,***没有可计提合同额。***主张这两个项目均是其本人接回的项目,其专业有参与设计工作。 5.2020年美丽乡村和平项目新农村项目、美丽乡村和平项目温室总平面图项目、美丽乡村**项目二期新农村项目、美丽乡村**项目温室总平面图项目以及河背村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项目均因图纸出现问题及后续总图问题沟通,导致延时项目被扣罚,故应在合同总额中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再按照7折折算,故主张美丽乡村和平项目新农村、美丽乡村和平项目温室总平面图、美丽乡村**项目二期新农村三个项目可计提合同额为2072920.5元,美丽乡村**项目温室总平面图项目可计提合同额为875983.5元,河背村项目可计提合同额为42000元。 6.2020年***澜湾系列项目、***珑台项目、***府项目、番禺南站项目、广州南沙恒大文旅城01地块项目及呼和浩特三、四地块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澜湾系列项目存在外包费用2858495元,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1559940元;***珑台项目存在外包费用413500元,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5413773元;***府项目存在外包费用538000元,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6112444元;番禺南站项目存在外包费用171920元,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8441476元;广州南沙恒大文旅城01地块项目存在外包费用242316元,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7492069元;呼和浩特三、四地块项目存在外包费用390000元,扣除该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5420269元。 7.2021年广州恒大文旅城01地块项目。***主张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6586883.94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项目存在外包费用4819866.24元,应扣除外包费用,且该项目尚未竣工,至今仍有10%的合同款未达回款条件,因此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1761397.76元。 8.2021年***万国地块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存在外包费用,且该项目目前只满足第1次付款条件,即合同仅回款10%,故扣除外包费用后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636131元。 9.2021年惠州**项目。***主张合同总额为1460.88万元,可计提合同完成额为4521600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则主张该项目合同总额为6403324.25元,且该项目仅收取了10%合同额的定金,故可计提合同金额为640332元。 10.2021年农工商加楼梯及全部收尾工作项目。***主张可计提合同额为30万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该项目是从挂靠单位拿回来接着做的,合同完成额30万元包括农工商加楼梯55000元及原合同10%的尾款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单位完成的部分合同总额为55000元。 11.2021年番禺36地块项目。***主张可计提合同完成额为972000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可计提合同完成额为1149446元。 双方对于***审核外单位图纸项目合同完成总额确认如下:2018年2683047元、2019年2041457元、2020年101047.5元、2021年219004.5元。 ***主张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收到恒大集团支付的2020年图纸奖励,但尚未按照约定的60%的比例支付其个人图纸奖励金58237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恒大图纸奖励金由其司代恒大公司发放,该奖励金不属其司支付给***的劳动报酬,且2020年起恒大内部发生问题,没有向其司支付应付合同款,其司已就此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司无法代为发放***恒大图纸奖励金。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此提交了其司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起诉恒大集团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2020年5月份之前恒大公司的商票6000多万元全部到账了。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核本单位图纸提成标准。双方有争议的是***在给专业内部应得的比例是20%还是13%。对此,《提成制度》规定给排水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为专业负责人12%、设计75%、校核审核共13%。根据***提交的设计图纸显示,***在2018年期间仍作为专业负责人及审核人签名。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已多年未担任专业负责人明显与此不符,也未能提出证明已任命排水专业新负责人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提成制度》规定的专业负责人提成比例及双方主张的审核提成比例相加,已超过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13%提成比例,基本与***主张的20%比例相符,故一审法院采纳***主张,确认***在专业内部的分配比例为20%。 ***在本案增加的合同项目,未经劳动仲裁处理,本案不予直接审查。其余的审核本单位图纸提成金额一审法院按年度计算如下: 2018年:1.“***”和“***双塔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据此,***不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且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和“***双塔酒店”该两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上述项目负责人提成不予支持。 2.茂名恒大外滩项目、清远恒大御泉四季项目、御湖城项目。***主张合同完成额已扣除外包费用,但未能就其主张举证证实,亦未能举证证明已扣除的外包费用金额,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完成额尚未扣除外包费用,并提交了其司与第三方承包公司的承揽合同佐证其主张,且***对上述合同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采纳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项目的合同完成额应扣除相关外包费用。 综上,2018年一审法院采纳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合同完成额,并计得***在2018年本单位图纸提成为766881.07元[896892.48元-56847.51元-20190.35元-50797.13元-45337.698元-53350.2元+(5925903元+1138085.66元+5118368元+1818600元+2140000元)×40%×0.94×0.95×12.5%×20%]。 2019年:1.**一期、**总图、和平总图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不能证明上述项目最终确被扣罚、情况说明落款未显示发文单位签章,***对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也不予认可。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项目存在外包费用以及项目合同额最终被扣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采纳***主张的可计提合同额。 2.2019年白山百足桥基地报建图、清远恒大花溪小镇排洪沟方案项目,***主张上述项目由其本人接下并参与设计,其作为专业负责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工程合同没有相关单位签名**,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2019年审核本单位图纸提成为420215.94元(420583.86元-53.58元-314.34元) 2020年:1.美丽乡村和平项目新农村项目、美丽乡村和平项目温室总平面图项目、美丽乡村**项目二期新农村项目、美丽乡村**项目温室总平面图项目以及河背村项目。如前所述,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项目存在外包费用以及项目合同额最终被扣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采纳***主张的可计提合同额。 2.***澜湾系列项目、***珑台项目、***府项目、番禺南站项目、广州南沙恒大文旅城01地块项目及呼和浩特三、四地块项目。***未能就其主张合同完成额已扣除外包费用及扣除的金额举证证实,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了经***确认的其司与第三方承包公司的承揽合同佐证其主张,故一审法院采纳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项目的合同完成额应扣除相关外包费用。 综上,2020年审核本单位图纸提成为786637.63元[820218.64元-40403.87元-82892.56元-52037.55元-59388.46元-166217.63元-51885.7元+(11559940元+5413773元+6112444元+18441476元+5420269元)×40%×0.94×0.95×12.5%×20%]。 2021年:1.广州恒大文旅城01地块项目。对于外包费用,无证据显示上述项目存在外包费用,且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也未能就其主张的外包费用金额举证证实,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采纳***主张的合同完成额。对于回款情况,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营业额、利润情况及项目回款情况计发劳动者提成工资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该项目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结合合同明确约定的发包人付款时间,一审法院对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该项目已回款90%予以采纳。故此计得***该项目(已回款部分)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4928195.54元(16586883.94元×90%)。 2.***万国地块项目。***未能就其主张合同完成额已扣除外包费用、超限审查及扣除的金额举证证实,反之,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了经***确认的其司与第三方承包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佐证其主张,故一审法院采纳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项目的合同完成额应扣除相关外包费用;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项目发包人仅完成了合同款10%的第1次付款,即仅支付了1190603.54元,该数额与其司提交的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付款金额以及商票交易明细显示的交易金额相吻合,故此,一审法院对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该项目回款10%予以采纳。结合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扣减外包费用后,该项目(已回款部分)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015603.54元(11906035.37元×10%-175000元),又因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可计提的合同金额为1636131元,该数额更有利于***,故一审法院以该数额作为***可计提的合同金额。 3.惠州**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该项目合同总额为6403324.25元,并以合同总额10%的回款额640332元作为可计提合同金额,但其提交的合同显示合同总价分为两部分,分别按不同的付款时间及比例付款,并非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回款比例;其提交的商票交易明细显示出票人并非合同发包人,票据金额亦非其司主张的金额,因此,上述证据未能佐证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可计提合同金额不予采信,并采纳***主张的合同完成额。 4.农工商加楼梯及全部收尾工作项目。***未能举证证明该项目原合同约定情况及履行情况,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现无证据显示该项目除上述合同约定的合同额外仍有其他设计费用,故一审法院采纳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合同总额,并以此作为计提基数。 5.番禺36地块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合同额高于***主张,更有利于***,此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身权利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故可以此作为计提基数。 综上,2021年审核本单位图纸提成为406708.86元[437767.2元-8679.96元-148120.87元-32441.5元+(1149446元+14928195.54元+1636131元)×40%×0.94×0.95×12.5%×20%]。 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标准:从《暂行规定》中记载的内容可知,该规定对2017年至2018年度所有项目提成进行规定,即包括校审外单位图纸项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暂行规定》仅针对校审本单位图纸项目,不针对校审外单位图纸设计提成,但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未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后项目合同额计提标准仍适用《暂行规定》,故一审法院确定2018年适用《暂行规定》标准,2019年起按《提成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计算。 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金额:2018年为84741.36元(2683047元×40%×0.94×12%×70%)。2019年为56417.71元(2041457元×35%×0.94×12%×70%)。2020年为2792.55元(101047.5元×35%×0.94×12%×70%)。2021年为6052.41元(219004.5元×35%×0.94×12%×70%)。 恒大图纸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确认***诉求2020年恒大图纸奖励金是指恒大集团支付给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再由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给***的奖励金。***主张恒大公司已将合同款支付给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但未能就此举证证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恒大公司已支付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图纸奖励金,且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也提交了经***确认的其司起诉恒大公司票据付款的相关材料佐证,可见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尽其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诉求2020年图纸奖励金暂不支持。 综上,***在2018年应发薪酬969108.4元(88800元+28685.97元+766881.07元+84741.36元),已发650000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差额319108.4元。***在2019年应发薪酬585239.13元(88800元+19805.48元+420215.94元+56417.71元),已发薪酬550000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差额36239.13元。***在2020年应发薪酬878230.18元(88800元+786637.63元+2792.55元),已发390000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差额488230.18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应发薪酬464561.27元(51800元+406708.86元+6052.41元),已发155750元,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差额308811.27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2021年8月2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收到该函,双方劳动关系自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解除。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向***发放部分提成,由于双方对提成计算标准的合同完成额存在争议,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向***足额发放全部提成,其行为不存在故意或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要求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于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未提出起诉,视为对该仲裁裁决的同意,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律并无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出具业绩证明之义务,故***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差额319108.4元;二、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19年度提成工资差额36239.13元;三、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0年度提成工资差额488230.18元;四、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3日期间提成工资差额308811.27元;五、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两案一审受理费共20元,由***及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已付)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2018年**设计院恒大设计奖金发放签收表》《2019年**设计院恒大设计奖金发放签收表》,该证据所载***对应的专业为给排水,对应的岗位有载明“专业负责+审核”或“校对+专业负责人”等字样。再查,***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曾申请财产保全,并因此产生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提成差额及具体数额;二、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关于提成差额的争议具体涉及审核本单位图纸的提成标准与计算基数、审核外单位图纸的总提成比例。***以其是给排水专业内部的负责人为由主张其在该专业内部的分配比例为20%,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2018年**设计院恒大设计奖金发放签收表》《2019年**设计院恒大设计奖金发放签收表》载明***对应的岗位为“专业负责+审核”或“校对+专业负责人”,可见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亦确认***在2018年、2019年期间为给排水专业的负责人。现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否认***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其给排水专业部门的负责人,完全可以提供其新任命他人为该专业负责人或该专业另有他人为负责人的相关证据,现其未能提供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为专业负责人并据此认定其在专业内部的分配比例为20%并无不当。《暂行规定》明确载明2017年至2018年度的所有项目以总合同额的40%作为基本提成,该规定为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制定,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规定不适用于校审外单位图纸的设计提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暂行规定》仅对2017年至2018年度的项目的提成标准进行了规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曾承诺或在实际履行中仍按该《暂行规定》载明的提成标准计算2019年后所涉项目的提成,其亦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在2018年应依《暂行规定》所载的4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起应按《提成制度》规定的35%的标准计算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项目的项目认定及提成计算基数,一审已就此一一进行了分析认定,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结合已付款项情况,核算2018年至2021年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各年度的提成差额,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向***发放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补贴及部分奖励和提成款项,其未发放涉案提成差额款项系因双方对该部分提成的计算基数、标准等存在争议所致,而非故意或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据此解除与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基础劳动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另,一审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费未予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由***负担2420元。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广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