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314、315号
上诉人(原审45324号案原告、45328号案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
上诉人(原审45324号案被告、45328号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设计院)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5324、4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主张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予认定,其据此诉请项目工程师所得不予支持”的判决错误。首先,***未确认“需要担任项目负责人才可以有项目工程师所得”。***担任了项目工程师,应按《提成工资制度》获得部分劳动报酬。其次,***与***的沟通材料,是双方在仲裁前进行沟通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在就“项目工程师”应得部分提成进行沟通。白云设计院对其未按6%或4.5%计算提出了明确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并非否认***担任“项目工程师”的事实,白云设计院同时提出了其认为合理的计算比例。第三,在仲裁及诉讼阶段,白云设计院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聊天记录和沟通过程中对此事实的确认发生了错误。一审法院据此否认“***担任项目工程师”的事实缺乏依据。二、一审判决关于深圳项目后续施工配合比例认定显失公平。***认为施工配合比例合计10%,按照常识,在项目施工期间,工作量占比绝对大于项目封顶之后竣工验收之前。交付使用多年仍未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也比比皆是。***提供了其在项目施工期间的数十份会议文件,证明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量占比远远大于其离职后。白云设计院在***离职后仅能提供四份会议通知,且会议内容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建筑专业设计人员无关,会议并未要求建筑专业设计人员参加会议。据此,一审认定***提供施工配合比例仅占3%显失公平。三、一审判决关于恒大御景湾项目认定存在方案设计部分错误,认定他人配合部分比例过高,缺乏证据支持。白云设计院主张存在方案设计内容和其他人员参与设计,应举证予以证明。***作为已离职的设计人员,无法举证证明自身参与设计的比例,但是,无论是方案部分,还是后期他人参与部分,白云设计院掌握项目所有图纸(图纸均有设计人员签名),均可举出相关参与人员签署的图纸予以证明。但白云设计院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忽视白云设计院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显属不当。四、一审判决以深圳项目和阳江恒大御景湾未竣工验收为由,扣除白云设计院应收未收款项后计算***提成工资错误。(一)根据提成工资制度,应以合同额为依据计算***提成工资,***作为普通劳动者,根据公司工资制度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一审法院此项判决缺乏法律和公司制度依据。(二)***作为离职员工,无法继续掌握项目收款进度,且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两个项目的已收费用,已是2020年仲裁阶段确认的。时隔四年,白云设计院对其主张上述两个项目未竣工验收,未收齐设计费,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一审判决未考虑白云设计院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长达四年未有任何收款进度的合理性。经查询深圳住建局网站,深圳项目已于2023年5月8日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根据该项目合同《数字音频大厦设计合同修改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白云设计院应已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0内收齐设计费。根据一审判决,白云设计院主张**江恒大项目已收费90%,结合该项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付费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综上,该项目已收费比例已超85%,足以推断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三)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后期需要其他人员配合施工,存在后期工作量,扣减***应得提成工资比例,另一方面又以项目未竣工验收,扣减“未收费用”后计算提成工资,存在双重扣除。(四)白云设计院主张***可就“未收费用”在相关费用收回后另行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五、一审判决关于深圳项目和阳江恒大御景湾项目后续施工配合比例认定显失公平。根据一审判决,白云设计院确认在仲裁阶段前,深圳项目已收费至95%,阳江恒大项目收费至90%(***离职前因工作便利掌握的收款进度)。***认为,两个设计合同付款方式均为按进度付款,根据项目的收款进度,可以反推项目的已完成工作量。而且,发包人为了控制设计人后续不配合施工的风险,支付进度款的比例原则上都低于设计人已完成工作量的比例。以此类推,在上述两个项目中,***已完成工作量比例应已分别超过全部工作量的90%(恒大项目)和95%(深圳项目)。且根据白云设计院提供的***离职后的4份会议通知,均不涉及***(建筑专业)工作内容,一审判决认定还存在大量的后续施工配合工作与两个项目的已收款进度严重不匹配。六、一审判决关于恒大御景湾项目认定“存在方案设计部分”错误。(一)根据阳江恒大御景湾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内容包含“方案深化设计”,一审判决据此认为“从该项目的设计合同可见该项目需要对方案进行深化,理应有方案设计人员参与”,但实际上,在该项目设计合同的附件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并未出现方案设计专业人员(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全部在列)。这是因为“方案深化设计”并非“方案设计”。(二)能证明本项目存在方案设计的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图纸、方案设计人员图签、白云设计院向恒大集团提供发送方案设计文件的聊天记录,等等。若白云设计院主张为真,其应能举出大量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认为,设计合同中的“方案深化设计”与提成工资制度中的“方案设计”不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方案深化设计”等同于“方案设计”的解释与设计合同附件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不能互相印证。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项目具有方案设计部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设计合同中“方案深化设计”与提成工资制度中的“方案设计”具有同一性。本项目不存在方案设计内容,不应扣除方案设计比例。七、经***案已生效的判决认定,恒大项目的图纸审核(即白云设计院主张的恒大内审)奖励金,由恒大集团另行向白云设计院支付,白云设计院收取后再支付给设计人员个人。该部分费用与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无关,***未参与该项工作,未主张内审图纸奖励金。白云设计院将二者混为一谈。另答辩不同意白云设计院的上诉请求。
白云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白云设计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白云设计院每月向***支付的工资中除基本工资2100元外,其余均为预付提成工资,白云设计院已向***预付提成工资30万元,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形。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基本工资是广州市最低工资水平,为2100元。2.另案***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其也确认基本工资是2100元。3.白云设计院已向***预付提成工资30万元。二、《2017-2018年度所有项目提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成暂行规定》)提及的提成比例40%仅适用于恒大内审项目,且***是明知的,一审判决将40%的比例适用于非恒大内审项目,认定事实错误。1.从《提成暂行规定》与《2017到2018内审图奖惩办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办法》)的落款时间均为2017年6月5日的事实看,两份文件是配套使用的,均仅适用于恒大内审项目。2.***对《提成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清楚的,明知其项目不适用40%的提成比例,其也是按照28%的提成比例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三、一审法院在计算***各项目提成费用时错误适用提成比例、未扣除未回款金额、未合理确定个人分配比例等情况,应予纠正。(一)一审判决在计算深圳数字音频项目提成时,未计提项目管理费、仅扣除未回款金额112000元、错误适用40%提成比例、未合理分配个人提成比例,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在计算恒大阳江御景湾项目提成时,未剔除3%的总图比例,且未合理确定***的个人分配比例,应予纠正。(三)一审在计算南武小学、横沥镇敬老院、南沙横沥幼儿园的项目提成时,未扣除未回款金额,应予纠正。(四)一审在计算花都幼儿园项目提成时,不仅未扣除未回款金额,也未合理确定个人分配比例,应予纠正。(五)一审在计算植物园附属设施、江高图书馆、太和医院加建工程的项目提成时错误适用40%提成比例,且植物园附属设施项目未扣除未回款金额、未合理确定个人分配比例,太和医院加建工程亦存在未合理确定个人分配比例的情况,应予纠正。另答辩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白云设计院向***支付提成工资605232.08元及利息(以605232.0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日起算至白云设计院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白云设计院承担。
白云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穗越劳人仲案〔2021〕703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白云设计院无须向***支付提成差额314227.0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劳动关系情况:***于2015年7月16日入职白云设计院,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的工作内容为建筑设计,劳动合同约定按公司有关提成制度计算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水平等。2018年8月6日***向白云设计院递交《辞职报告》,提出因个人发展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8月31日。
二、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提交其工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主张入职时应发工资5500元,后来有调整增加,实发工资见银行流水,确认白云设计院已发放税后提成55121元(仲裁阶段确认已收到税前提成数额为60995.9元)。白云设计院对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每月发放的报酬中已经包括预支提成,预支提成为177775元,应当扣除177775元预支提成,对于***自认已发放的提成金额,税前部分应是62260.14元,***对此不予确认。
三、仲裁情况:2021年4月19日,***作为申请人,以白云设计院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提成421842.05元[具体提成项目及应获提成金额为:20150722番善加油站项目501.13元、20170504弘武加油站项目500元、石井街庆丰村庆丰电缆厂工业小区改造项目(2#)29327.72元、南武小学项目13098.64元、横沥镇敬老院消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2451.38元、南沙横沥幼儿园项目5590.17元、花都幼儿园项目16179.45元、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项目16411.49元、阳江御景湾项目200930.24元、深圳数码项目164885.86元、恒大高明山湖郡红线外项目14490元、植物园附属设施项目7453.67元、江高图书馆项目7706.15元、太和医院加建工程项目8252.15元;被申请人已支付65936元]。***在第二次庭审时提出变更原仲裁请求数额为588612.95元并增加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77366.32元。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1〕703号仲裁裁决书,其中认为申请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故对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不予准许;并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所诉求项目(已回款部分)的税前提成差额314227.09元。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提起本两案诉讼。
四、各个提成项目的合同额、实收额、收费时间及双方各自主张的应获提成见附表1。***主张其个人应得的提成由项目工程师所得及建筑专业个人所得两部分构成,具体计算方式为:项目合同金额×项目提成比例=项目提成总费用,项目提成总费用×4.5%(其中太和医院加建项目为×6%)=项目工程师所得应得,建筑专业个人所得=项目提成总费用×本项目建筑比例×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项目工程师所得应得及建筑专业个人所得两者相加得出总额;白云设计院主张***应得提成仅有建筑专业个人所得,具体计算方式为:项目实收金额×项目提成比例(除恒大阳江御景湾项目为40%外,其余项目均为28%)=项目提成总费用,建筑专业个人所得=项目提成总费用×(1-6%)×本项目建筑比例×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主张的项目提成比例、本项目建筑比例、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建筑专业个人所得见附表2,白云设计院的上述主张见附表3。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陈述,归纳并分析双方争议焦点如下:
一、仲裁时效。***提交了其与时任白云设计院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18年8月4日向***告知其打算做完该月就离开单位以及其手头上的项目情况;***于2019年1月16日向***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深圳项目部分提成费用,***让***找***和“***”;此后***多次要求***帮忙协调项目提成费用统计事宜,***让***将相关资料发给“***”核算、提出需开会决定等,并于2020年2月告知所有事情需“李董”拍板以及将“***”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双方持续沟通至2020年4月28日。***同时提交了其与白云设计院副院长***的QQ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一直就***所参与项目的提成结算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自离职后至2021年3月期间,一直与白云设计院原法定代表人***以及副院长***就案涉提成费用结算事项进行沟通协商,构成时效中断,***于2021年4月19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出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白云设计院关于***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变更及增加的诉讼请求。***在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在二次庭审时对其仲裁请求的数额进行了变更并增加了要求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于2021年4月1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于2021年6月8日第二次庭审时才提出变更原仲裁请求数额及增加仲裁请求,依据上述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准许,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在诉讼阶段主张提成工资差额为605232.08元并支付利息,虽然变更了诉讼请求,但诉争的项目与仲裁阶段一致,与其原仲裁请求的提成工资差额具有不可分性,为免诉累,故一并审理;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项目提成的计提标准。白云设计院于2016年8月6日起实行《工程设计提成工资分配制度》(下称“《提成制度》”)。***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工程设计提成工资分配制度》,总则规定“项目负责人召集各专业负责人按照季度或者项目完成进度制作季度或者项目阶段性工作量统计表,小项目可完成后制表,中,大项目可按照完成阶段制表。统计表分为两张,一张是各专业及各职责岗位分配比例表,此表需要项目负责人与各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表),另一张是专业内工作量统计表,设计人与专业负责人协商确定个人完成的工作比例,此表需要设计人本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表格由专业负责人绘制)……此二张表做为半年或者年终项目提成的计算依据。”;细则规定“一、本提成工资分配制度是根据我院的现状和历年来的经验制度。各工程项目的提成工资分配在设计图纸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归档齐全)后,由项目工程师按商定比例报院长审批,财会核实发放。二、项目提成工资按28%发放设计人(其中包含了社会保险中个人应交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第四条“计奖办法”规定“1.除小型工程项目外,一般工程均设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工程师支配。管理费比例根据设计收费的效益由院长决定,原则上比例不超过15%。2.设项目工程师的项目按总收费(扣除项目管理费后)的6%提取产值,(若由非注册师担任项目工程师者按4.5%提取,兼职注册师提取1.5%)。3.方案设计的产值按总收费(扣除项目管理费、项目工程师费后)5-10%提取,(二类以下取5%),其中各专业所占的比例为……给排水4%。4.工程分为ABCD四类,各类工程按下面比例计算提成(工种不齐者按比例计算):A类工程:民用建筑。A1无空调专业:建筑36%,结构36%:给排水13%:电气15%;A2有空调专业:建筑30.5%,结构30%:给排水、空调各12.5%:电气14.5%。5.各专业内部分配比例: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2%,设计:75%(初设20%,施工图45%,施工配合10%),校核审核共为13%……五、校审外单位图纸收取审查费后按35%提成,其中……空调、水各12%,电占13%(原则上各专业主审人不少于本专业的70%)”。白云设计院在诉讼阶段将***提交的该份制度作为证据提交,但庭后又另提交了一份《工程设计提成工资分配制度》,与***提交的该份制度的细则部分的内容基本相符,但无总则部分。
***提交了《2017-2018年度所有项目提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成暂行规定》”)及《2017到2018内审图奖惩办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以上《提成暂行规定》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5日,记载“总合同额的40%做为总设计基本提成,各专业比例按照原有院的规定执行,如果碰到比较特殊的项目,例如户型类型多,基本没有重复套用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复杂程度,在40%的基础上乘以复杂系数,适当提高提成比例……本规定由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奖惩暂行规定》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5日,记载“由于恒大内审图制度由原来的事先指定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院内内审图奖励办法相应变更如下:按照总工室下发的季度内审图排名为依据,每一季度奖励在综合平均分以上并同时进入前十名的随机抽查图和指定内审图。……第一二三名奖金计算不纳入40%基本提成内,属于额外奖励,……本规定由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4月1号前的内审图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白云设计院认可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主张《提成暂行规定》只适用于业主内审的项目,在本案当中即为恒大阳江御景湾项目,涉及内审的项目多为高周转的房地产项目,时效性较强,因此涉及内审项目的提成比例提高至40%,其余项目仍应适用28%的标准,《奖惩暂行规定》是与之相互匹配的。
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提成暂行规定》中载明,2017年至2018年度的所有项目以总合同额的40%作为基本提成,***据此认为部分项目应按照40%标准计算,白云设计院则主张该规定仅适用于恒大的项目,但该规定为白云设计院制定,白云设计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规定不适用于恒大以外的项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提成暂行规定》仅对2017年至2018年度的项目的提成标准进行了规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白云设计院曾承诺或在实际履行中仍按该《提成暂行规定》载明的提成标准计算2019年后所涉项目的提成,其亦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2017年1月1日前及2018年12月31日后的项目,均应按原《提成制度》规定的28%的标准计算。
四、项目工程师所得。双方确认需要担任项目负责人才可以有项目工程师所得。***提交了1份项目提成明细总表及12份分表,拟证明白云设计院对其提出的任职期间工作量无异议,也认可其在数个项目的“项目工程师”身份并在“项目负责人”一栏给予其50%的提成比例;***称上述表格均系***通过QQ发送给其的(当庭操作手机出示原始记录载体)。上述总表记载***所涉项目及提成分别为:20150722番善加油站项目提成501.13元、20170504弘武加油站项目提成500元、石井街庆丰村庆丰电缆厂工业小区改造项目(2#)项目提成29327.72元、南武小学项目提成10559.28元、横沥镇敬老院消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提成2120.48元、南沙横沥幼儿园项目提成5562.79元、花都幼儿园项目提成11041.45元、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项目提成13896元、阳江御景湾项目提成85800元、深圳数码项目提成67502.76元、恒大高明山湖郡红线外项目提成14490元、植物园附属设施项目提成5590.25元、江高图书馆项目提成5029.47元、太和医院加建工程项目提成7036.8元,合计258958.13元。白云设计院对上述表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认可,认为***和***当时的沟通交流内容是对***应收提成具体数额的真实反映,主张依据该组证据计算***的应发总提成为258958.13元;因为当时处于友好的态度,所以该司给***的项目分表中关于项目工程师所得按照6%乘以50%的分配比例酌情调整,只有项目负责人才有项目工程师所得,***的个人提成不包括项目工程师所得,故需要扣除项目负责人提成后(即6%)才能计算***的提成基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依法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据以证明其为项目负责人的证据是双方进行沟通的材料,但实际上双方并未最终以此确认***的提成金额,且材料中也并非按照项目负责人的6%或4.5%计算,故一审法院对***主张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予认定,其据此诉请项目工程师所得不予支持。
五、关于20150722番善加油站、20170504弘武加油站、石井街庆丰村庆丰电缆厂工业小区改造项目(2#)、恒大高明山湖郡红线外项目的提成。仲裁裁决认定该四个项目的提成合计为44818.85元(501.13元+500元+29327.72元+1449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照此调处。
六、关于深圳数字音频大厦项目提成。经双方确认的证据如下:1.《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厦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发包人为深圳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数码”),设计人为白云设计院,约定设计费590万元,分6次付费,第6次付费时间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盖章同时(并且不迟于第五次付费时间之后三年半)后”;2.《数字音频大厦设计合同修改设计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数字音频大厦”项目设计合同增加人防、绿建设计补充协议》(下称“《人防绿建协议》”),两份协议甲方为深圳数码,乙方为白云设计院,签署年份均为2018年,《补充协议》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数字音频大厦”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已完成,因2015年底甲方提出需要变更外立面造型及重新改变项目平面功能布置,但因部分原因导致需重新进行设计,故双方经协商约定由甲方增加设计费用190万元,由乙方从方案到施工图阶段完成相应设计工作,设计费用已包含晒图费用、驻场费用,共分4次支付,其中第4次付费190000元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后10日内”;《人防绿建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数字音频大厦”项目中负责绿建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和人防设计,并增加设计费用34万元,支付方式按主合同支付条款执行;3.《协议书》,甲方深圳数码,乙方白云设计院,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6月乙方在‘数字音频大厦’设计文件中出现错误,造成基础桩出现88根桩长均短6.1米的短桩事故……以上直接损失合计238.55万元。二、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承担上述直接损失的6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约143.13万元。三、乙方同意该款项在剩余的设计费中一次性扣除。并按造价公司最终审核的金额多退少补,其余的设计费甲方仍应当依据和按时支付”。仲裁阶段双方确认***仅参与了《补充协议》、《人防绿建协议》中的项目设计,两份协议合计产值224万元(190万元+34万元),其中各专业合计中的“建筑合计”比例30.5%,该两份协议的项目不涉及方案设计专业,***自离职后至2020年1月期间继续跟进深圳数码项目的施工配合服务。
在仲裁阶段,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项目的幕墙是由其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设计工作,但在第三方公司完成设计后,需其司对幕墙设计进行复核确认,并将幕墙相关内容反映在其司的土建图纸上,才能最终交付发包方,《竣工复核简要说明》提到的幕墙错位是因***对幕墙的复核工作出现遗漏,导致以其司名义交付发包方的图纸出现平面与立面无法对上的情形,故发包方要求其司进行更改;根据其司《提成制度》规定,院长可根据设计收费效益扣除不超过15%的项目管理费平衡项目收益,因主合同项目被罚款,其司在主合同项目以及《补充协议》、《人防绿建协议》的项目中扣除了15%的项目管理费,该项目本应按照28%计算项目提成,但其司决定按照30%作为计算比例,又因还有5%的款项未有收回,故其司根据上述情况计得《补充协议》、《人防绿建协议》的项目提成为542640元[2240000元×30%×(100%-15%)×95%];***原占建筑设计提成比例为76%,但由于该项目设计时有另一名同事参与设计,根据该同事工作量应向其分配7%的建筑设计计提比例,而其司《提成制度》中的施工配合比例10%是针对在职员工确定的,虽***离职后曾以电话形式配合其司与甲方沟通,但该项目仍需其他员工跟进配合施工,其司大量支出后期配合费用,故***所参与项目中的施工配合比例确定为20%,最终其司确定***的计提比例为50%,由此计得***所负责该项目可获提成为77787.4元[542640元×(100%-6%)×30.5%×50%]。白云设计院当庭主张该项目因第一期涉及亏损,故计提15%的管理费用,项目提成总费用的计算方式:2240000元×(1-15%)-16000元(给案外人的项目设计费)-190000元(未收款项,财务部门核计)=1698000元;***的建筑专业个人所得的计算方式:1698000元×28%×(100%-6%)×30.5%×50%=68154.33元。
为证明其主张,白云设计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一直参与配合***的设计工作,白云设计院主张该为***与其司员工“***”的工作沟通记录。2.《竣工复核简要说明》,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其上内容为经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4日实地复核,测绘大队发现与盖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查档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比较,不符之处包括“7)08-14、17-23层:外立面幕墙错位,幕墙尺寸每间隔两层一致”。证据1、2拟共同证明该项目因图纸错误,导致白云设计院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巨大,***作为设计人,对幕墙图纸的复核应承担责任,但因其工作错误导致后续的损失赔偿,其对此应承担责任。
3.《数字音频大厦项目海绵城市技术咨询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0月22日)及付款凭证。4.《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7月19日)及付款凭证。证据3、4拟共同证明该项目额外支付16000元用于海绵和绿建,在支付提成时应当予以扣减相应金额。
5.会议通知若干。其中《关于参加数字音频大厦竣工验收会议的通知》发布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6.深圳数码项目文书详情。7.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证据5-7拟证明白云设计院至今仍在协助业主做相关施工配合,***主张的1%施工配合费用明显有误。
***对上述证据1、2的三性不认可,该证据与白云建筑公司的主张没有关联,不能证明***工作失误且造成白云建筑公司的损失;对上述证据3、4的三性不予认可,***离职前已完成该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后期仅有少量施工配合工作需完成,白云设计院之前未举证主张该项目仍有设计任务未完成,需要外包,深圳数字音频大厦项目存在多次修改,业主均为修改支付了设计费用,因此如两份证据为真,合理解释是白云设计院应业主新的要求进行的修改,相关费用另行支付;对上述证据5,***认为自2020年2月,白云设计院违反之前与***的约定(***离职时双方约定由***继续跟进该项目),单方通知业主更换项目工程师后,也只有寥寥四份会议通知可以举证,且会议内容与建筑设计部分的施工配合无关(涉及项目工程师工作),竣工验收会议的通知也仅能证明该项目尚未竣工,不能证明后期仍有大量施工配合内容;对上述证据6-7,三性不予认可,***未否认存在后续工作,但不意味着在整个服务期内工作量是平均分配,白云设计院的合同义务主要为“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成果,这些设计工作在2020年3月白云设计院单方面更换项目工程师(联络人)前,已经全部完成。
***认为因“***”辅助了部分设计工作可分配建筑设计比例3%,同时扣除施工配合比例1%后,其作为建筑设计师应获提成187525元[2240000元×40%×(100%-6%)×30.5%×(77%-3%-1%)]。
***对此提交了深圳数码项目会议通知、纪要等、QQ邮箱截图、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数字音频大厦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作为证据,拟证明在其离职前(2020年3月)已经完成补充协议的设计工作包括海绵城市部分。白云设计院对此三性不予认可,并认为***所提交的会议通知绝大部分发生在其履职期间,该项目的后续施工配合工作是该公司另行安排人员处理,其提交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可证,该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部分是在***离职后由白云设计院完成,***无权主张该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白云设计院主张因主合同被罚款故在两份协议项目的产值中提取15%作为项目管理费以平衡收益,虽《提成制度》中规定了项目管理费,但主合同项目的错误发生于***入职前,无证据证明***在职期间参与的《补充协议》、《人防绿建协议》相关设计项目直接产生了亏损,且无证据证明白云设计院已向***告知该决定,故白云设计院要求***承担前期亏损缺乏合理性,对此不予采纳;虽白云设计院主张因为***的过错导致幕墙项目错误并产生损失,但其举证不足,对此不予采信;白云设计院主张委托了第三人进行海绵城市、绿色建筑项目的咨询并产生费用,虽委托事项发生在***离职后,但咨询的事项与***离职前负责的设计工作密切相关,故对白云设计院要求扣除外包费用160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在职期间参与的是《补充协议》、《人防绿建协议》中的设计项目,应适用《提成暂行规定》中载明的提成计算方式,白云设计院要求适用28%的计提标准没有制度的依据,故采纳***按40%计提的主张;白云设计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营业额、利润情况及项目回款情况计发劳动者提成工资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该项目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结合合同明确约定的发包人付款时间,一审法院对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项目尚有款项未回款的主张予以采纳。白云设计院在仲裁阶段主张还有5%即112000元(2240000元×5%)未回款,在诉讼阶段又主张尚有190000元未回款,考虑到白云设计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项目的回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前后主张不一亦没有合理的依据,故认定未回款的款项是合同额的5%。
据此,依据《提成暂行规定》剔除项目负责人的6%比例后,计得***所负责的项目已回款部分“各专业合计”提成总费用(扣除项目工程师所得)为794112元[(2240000元×95%-16000元)×40%×(100%-6%)];建筑专业提成为242204.16元(794112元×30.5%);双方均确认“***”配合***进行项目设计工作,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主要承担建筑设计任务的仍是***,“***”仅提供了辅助性工作,且参与项目时间较短,结合该事实考虑,对***主张分配“***”的计提比例3%予以采纳。结合双方证据,在2020年1月后由白云设计院全面负责施工配合,***虽提交了证据拟证明离职前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常识可知,建筑工程项目后续的施工配合工作周期长、任务多,后续需要设计配合施工,又结合该项目至今尚未竣工的事实,认定***主张扣除施工配合分摊比例1%过低,酌情认定扣除7%。综上,***在该项目(已回款部分)中作为建筑设计师的应获提成为162276.79元[242204.16元×(77%-3%-7%)]。
七、关于恒大阳江御景湾项目提成。据《阳江御景湾三期高层4-9#、16-20#、四期高层10-13#、21-23#、幼儿园及相应地下室工程设计合同》记载,发包人为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设计人为白云设计院,签订日期2016年9月29日,合同总价5348740元;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表内的第三项载明“现有单体建筑的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及机构计算模型(电子版)”;约定发包人分7次付费,其中第2次付费比例10%,时间为“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第6次及第7次付费比例分别为5%,该两次均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如设计人未承担方案设计或出具设计任务的,则第二次付费和第三次付费合并到第四次付费时支付;合同共分为4个子项,各个子项包干单价均不一致,其中“25-33层住宅楼、公寓(高层4-13#、16-23#栋)”项目的建筑面积为288000m²,暂定总价为388000元(含税综合包干单价13.5元/m²),约定包干单价为按设计任务书的设计深度、标准及要求等完成所有设计任务及内容的所有费用,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优化设计以及根据设计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修改、调整补充的,不另收取设计费用等;合同附件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中,建筑部分包括***在内有5人,项目负责人为***、***(均记载为一级注册建筑师)。
***在诉讼阶段主张该项目中住宅楼、公寓部分提成总金额为1169051元(***设计部分面积216491m2÷总面积288000m2×合同金额3888000元×40%),其作为建筑设计人员扣除节能后计提比例应为73%(77%-4%),再扣除预留跟进人员费用比例1%,故其作为建筑设计师可获提成为241320元[1169051元×(100%-6%)×30.5%×72%]。
白云设计院在仲裁阶段主张,从报价清单可见各子项单价不相同,故各设计项目的产值不应仅以面积作为计提标准;从合同约定的第2次付费时间可见方案设计人员也应在项目计提,***主张的建筑专业分配比例未将方案设计人员纳入其中,并不合理;因该项目尚未竣工,其司仍有10%的合同额未回款,结合实际回款约定、其司暂行规定以及***所涉及项目部分的产值,可计得***所涉及项目部分(2个子项)的提成总费用为1428206.4元(3967240元×90%×40%),剔除项目负责比例6%和方案设计比例6%后,可知建筑专业提成总费用为416133.64元[1428206.4元×(100%-6%-6%)×33.11%],再综合考虑***所负责设计项目的难度系数、参与项目的人员数量等因素,其司确定***在所负责的2个子项中建筑专业计提比例应为18.54%(不包含节能比例),故***应获提成应为77151.18元(41613.64元×18.54%)。在诉讼阶段,白云设计院主张实收金额为3499200元(388800元×90%),提成总费用为1399680元(3499200元×40%);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为21.07%,理由是:每一个设计户型有不同的基数,***设计的具体楼栋可以合计计算所占设计的比例,但其中在涉及内审时其设计图纸由他人完成,因此产值比例需进行相应调整,部分楼栋的设计最终由其他人完成,设计基数为2.45占比总设计8.14,可得0.30,该项目的设计包含4%的节能以及3%的总图,所以最终应乘以70%(77%-4%-3%),得出占比为21.06%(70%×0.30);***的建筑专业个人所得为79154.53元,计算方式:3499200元×40%×(100%-6%-6%)×30.5%×21.06%。
对于上述计提方式,白云设计院提交如下证据:
1.阳江恒大御景湾图纸对比图。拟证明在该项目中,***的实际负责图纸中有60%是源于白云设计院此前提供给其的参考图纸,其后续所出的图为其套用参考图纸所得。
2.阳江御景湾产值计算明细。该明细表列明***负责设计塔楼施工图的面积、内审人员,以及计算产值的公式等。
3.立面修改后的图签。拟证明***所作的设计被业主方内审要求整改,其提成比例应相应降低,最终可计提比例为21.07%。
4.聊天记录。拟证明该项目存在方案,在计算提成时应扣减方案占比的提成,且***在项目中多次出现沟通不畅情况。
***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三性不予认可,我方无法确认该图纸是否项目的对比图;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认可,为白云设计院自制表格,白云设计院提出应以工作难度综合衡量提成工资没有制度依据和先例,套图在恒大项目是普遍存在的情况,白云设计院没有举证证明***负责设计部分的难度低于其他设计人员负责部分,以此为由降低***的设计比例没有依据,相反《提成暂行规定》规定“如果碰到比较特殊的项目,例如户型类型多,基本没有重复套用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复杂程度,在40%的基础上乘以复杂系数,适当提高提成比例”,由此可见提成工资制度不是规定“存在套用的项目下调提成比例”,而是“不存在套用的复杂项目提高提成比例”,且是在40%的提成之外,我方在其他项目没有提出以面积计算是因为除植物园附属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几乎均由***一人完成,多人分别完成同一个项目不同部分设计任务的,以面积计算各人完成比例并据此计算设计费用为行业惯例。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即使证据为真,也仅能证明该栋楼的内审图的立面部分由***完成,而不能证明白云设计院主张***所做设计被内审要求整改。对证据4,与白云设计院的主张无关联性,如该项目存在方案内容,白云设计院完全可以以该方案设计图为证,不必如此大费周章。另外,***认为据白云设计院提交的设计合同约定如设计人未承担方案设计或出具设计任务的,则第二次付费和第三次付费合并到第四次付费时支付,所以从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费时间不能直接证明该设计项目包含了方案设计的内容,相反该方案图纸是由发包人向公司直接提供的,恒大御景湾项目不存在方案设计内容,故不应当扣除方案设计费6%。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提成的计算基数,如前所述,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该项目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结合合同明确约定的发包人付款时间,一审法院对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项目已回款90%予以采纳。现双方均明确合同额为388800元,提成比例为40%,故已回款部分的提成总费用为1399680元(388800元×90%×40%)。
对于方案设计提取基数。根据《提成制度》细则的第四条第3点规定方案设计的产值按总收费(扣除项目管理费、项目工程师费后)5-10%提取,从该项目的设计合同可见该项目需要对方案进行深化,理应有方案设计人员参与,《提成制度》虽是白云设计院制作但已依法告知***,白云设计院照此管理其项目并提取6%的方案设计有合理性,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对此予以采纳。依据《提成制度》和双方确认的项目负责比例、建筑合计比例以及剔除节能比例、***主张的预留跟进人员费用比例后计得2个子项已回款部分的建筑设计专业提成为274242.10元[1399680元×(100%-6%-6%)×30.5%×(77%-4%)]。对于***主张按其在2个子项中负责建筑设计面积(216491m²)的比例计算对应提成数额具有合理性,白云设计院未提供反证,故采纳***的主张,并由此计得***建筑设计面积对应的提成数额为203351.62元(216491m²÷291962m²×274242.10元)。***在2018年8月13日已离职,但该项目至今尚未验收竣工,白云设计院主张***后续工作由其他设计人员参与、跟进、修改、配合该项目建筑设计工作具备一定合理性,***仅主张扣除施工配合分摊比例1%明显过低,但双方也未能就***在2个子项中的建筑设计工作参与比例进行有效举证,结合本项目的设计合同对设计方案的修改要求、建筑物设计难度、竣工情况等因素考虑,酌定以60%作为***在2个子项中的建筑设计参与比例,以此计算得***在该项目(回款部分)中作为建筑设计师的应获提成为122010.97元(203351.62元×60%)。
八、关于南武小学项目、横沥镇敬老院消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南沙横沥幼儿园项目的提成。双方均确认项目提成比例均为28%、本项目建筑比例均为36%,建筑专业设计部分比例依次为60%、60%、75%,对此予以照准。白云设计院提出以实收金额为基数计算提成,但未能举证证明项目未收款的原因,故对白云设计院主张的可计提合同金额不予采信,采纳***主张的合同完成额。以上项目提成总费用依次计算为49609.06元[177175.2元×28%]、16985.20元[60661.44元×28%]、27944元[99800元×28%]。依据《提成制度》和双方确认的项目负责比例、建筑合计比例计得已回款部分的建筑设计专业提成依次为10072.62元[49609.06元×(100%-6%)×36%×60%]、3448.68元[16985.20元×(100%-6%)×36%×60%]、7092.19元[27944元×(100%-6%)×36%×75%]。
九、关于花都幼儿园、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项目提成。双方均确认以28%比例计算项目提成,白云设计院主张花都幼儿园实收金额为167029元、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实收金额为179243元,***对此无异议,但主张按照合同额计算提成总费用。
***主张花都幼儿园的建筑比例为52%、建筑专业内部设计比例为45%,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的建筑比例为50%、建筑专业内部设计比例为54%;白云设计院主张花都幼儿园的建筑比例为47.84%、建筑专业内部设计比例为31.72%,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的建筑比例为45%、建筑专业内部设计比例为54%。
为证明其主张,白云设计院提交了花都幼儿园、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的结构图为证,拟证明***主张的项目提成费计提有误,两个项目中确有结构参与,未体现结构占比。
***对此质证如下:对此认可,两个项目为装修项目,同意白云设计院提出的结构比并调整花都幼儿园建筑专业占比为47.85%,公安局大石幼儿园建筑专业占比为45%。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项目提成比例无异议,对此予以照准。白云设计院提出以实收金额为基数计算提成,但未能举证证明项目未收款的原因,故白云设计院主张的可计提合同金额不予采信,采纳***主张的合同完成额。以上项目提成总费用依次计算为70000元(250000元×28%)、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为50188.04元(179243元×28%)。双方现对两个项目的建筑比例及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的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亦无异议,对此予以照准。双方对花都幼儿园的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有异议,白云设计院认为因为涉及到结构的扣减所以酌定为31.72%,但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采纳***对花都幼儿园的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45%的主张。依据《提成制度》和项目负责比例、建筑合计比例计得已回款部分的建筑设计专业提成依次为花都幼儿园14165.42元[70000元×(100%-6%)×47.84%×45%]、公安局幼儿园大石分园11463.95元[50188.04元×(100%-6%)×45%×54%]。
十、关于植物园附属设施项目提成。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项目已回款731000元,***对此无异议,但其按照合同总额86000元计算提成,双方均确认本项目建筑比例为30.5%,***主张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为77%,白云设计院则主张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11.28%。
一审法院认为,白云设计院提出以实收金额为基数计算提成,但未能举证证明项目未收款的原因,故对白云设计院主张的可计提合同金额不予采信,采纳***主张的合同完成额。项目提成总费用应以实收金额为基础计算。虽白云设计院未提交该项目的相关合同资料,但从收费时间及***的离职时间可合理推定,该项目应是2017年至2018年的项目,故应当按照40%计算提成总费用,计算得344000元(860000元×40%)。对于***主张按其负责建筑设计面积的比例0.1128计算对应提成数额具有合理性,白云设计院未提供反证证明***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采纳***的主张,并由此计得该建筑设计面积对应提成数额为38803.2元(344000元×0.1128)。双方对建筑比例无异议,对此予以照准。双方对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有异议,白云设计院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采信***对花都幼儿园的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77%的主张。依据《提成制度》和项目负责比例、建筑合计比例计得已回款部分的建筑设计专业提成为8566.16元[38803.2元×(100%-6%)×30.5%×77%]。
十一、关于江高图书馆项目提成。该项目双方确认实收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故以此计算提成。该项目的收费时间为2018年12月,***要求按40%的标准计算提成总费用,符合《提成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此予以采纳,计算得提成总费用为95256元(238140元×40%)。双方均确认建筑比例为32.5%,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为23.1%,依据《提成制度》和双方确认的项目负责比例、建筑合计比例计得已回款部分的建筑设计专业提成为6722.26元[95256元×(100%-6%)×32.5%×23.1%]。
十二、关于太和医院加建工程项目提成。双方均确认项目的合同额及实收额均为40000元,建筑比例均为72%;***主张按40%计算提成总费用,白云设计院主张按28%计算提成总费用;***主张所有设计均是其一人完成故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为100%,白云设计院则主张***做建筑设计的比例77%,另外的9%是专业负责的4%以及该项目额外分给设计的5%,合计77%+9%。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阶段主张该项目的收费时间为2014年5月,白云设计院予以确认,从收费时间及***的在职时间可合理推定,该项目应是2017年1月1日前的项目,故应按照28%计算提成总费用,计算得11200元(40000元×28%)。双方均确认本项目建筑比例为72%,对此予以照准。双方对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有异议,白云设计院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认定***的建筑专业内部分配比例100%的主张。依据《提成制度》和项目负责比例、建筑合计比例计得已回款部分的建筑设计专业提成为7580.16元[11200元×(100%-6%)×72%×100%]。
十三、关于***尚欠的项目提成数额。据双方均确认的***工资流水显示,***在职期间每月发放工资较为规律,发放数额与其主张的应发工资5500元/月(之后调整增加)基本相符,白云设计院主张***的工资构成是最低工资2100元+预发提成,但未提交***本人的工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白云设计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的工资构成及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主张的工资构成及提成发放情况。经统计,所涉14个项目的税前应发提成数额为398218.05元(501.13元+500元+29327.72元+14490元+162276.79元+122010.97元+10072.62元+3448.68元+7092.19元+14165.42元+11463.95元+8566.16元+6722.26元+7580.16元),并对于***已收到的提成部分予以扣除。***自认已收到税收提成55121元,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部分提成的税前金额为62260.14元,***虽不认可,但其在仲裁阶段自认已收到税前提成金额为60995.9元,现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采纳***在仲裁阶段的自认,故对于***诉求的项目(已回款部分)应获提成差额为337222.15元(398218.05元-60995.9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白云设计院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其所诉求项目(已回款部分)的税前提成差额337222.1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白云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一审两案受理费20元(双方均已预付),由***、白云设计院各负担10元。(2021)粤0104民初38919号案财产保全费3849.9元,由***负担1704.82元,白云设计院负担2145.08元。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关于项目工程师所得的问题。一审中双方确认需要担任项目负责人才可以有项目工程师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依法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据以证明其为项目负责人的证据是双方进行沟通的材料,但实际上双方并未最终以此确认***的提成金额,且材料中也并非按照项目负责人的6%或4.5%计算。故一审法院对***主张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其诉请项目工程师所得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深圳数字音频大厦项目提成。***主张扣除施工配合分摊比例应为1%,但未能提供确切合同依据。一审法院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后续的施工配合工作周期长、任务多,后续需要设计配合施工,结合该项目至今尚未竣工的事实,酌情认定扣除7%,并无明显不当。白云设计院认为一审判决在计算深圳项目提成时,存在未计提项目管理费、仅扣除未回款金额112000元、错误适用40%提成比例、未合理分配个人提成比例等问题。涉案《提成暂行规定》明确载明2017年至2018年度的所有项目以总合同额的40%作为基本提成,该规定为白云设计院制定,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规定不适用于校审外单位图纸的设计提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暂行规定》仅对2017年至2018年度的项目的提成标准进行了规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白云设计院曾承诺或在实际履行中仍按该《暂行规定》载明的提成标准计算2019年后所涉项目的提成,其亦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审核外单位图纸提成在2018年应依《暂行规定》所载的4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起应按《提成制度》规定的28%的标准计算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白云设计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营业额、利润情况及项目回款情况计发劳动者提成工资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该项目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结合合同明确约定的发包人付款时间,一审法院对白云设计院主张该项目尚有款项未回款的主张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但白云设计院在仲裁阶段主张还有5%即112000元(2240000元×5%)未回款,在诉讼阶段又主张尚有190000元未回款,其前后主张不一致没有合理的依据,故一审认定未回款的款项是合同额的5%,是可行的。另白云设计院提出应扣除3%的总图比例,欠缺书面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双方其他争议项目的项目认定及提成计算方式,一审已就此一一进行了分析认定,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结合已付款项情况,核算白云设计院应向***支付涉案项目已回款部分税前提成差额337222.15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白云设计院、***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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