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79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35425991A,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系公司经理。
被告:周君,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君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