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563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15号楼2层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35425991A。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第三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建筑劳务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圣凯建筑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圣凯劳务公司、***连带给付货款39747元;2.圣凯劳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北京美然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中海寰宇天下·御山府项目景观工程(I1标段)围墙分包工程。被告委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授权***代表被告全权处理上述工程的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工程款预结算、工程款的领取、保证维护等事宜。授权期限为2021年8月9日起至本工程结束。2021年8月中下旬,***与原告接洽,洽商由原告向被告供给上述工程施工所需货物。2021年8月下旬开始至2021年11月期间,原告陆续将被告需要的水泥砖、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货送至上述工程位于石景山区北辛安的施工现场。此期间被告支付过部分货款,尚欠39747元货款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货款,但被告均推拖,至今未付。故此原告只得将被告诉至法院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圣凯建筑劳务公司辩称,原告不应起诉我公司,应起诉***,此事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委托***去和原告签订任何合同,是否购买建材我公司不清楚。
第三人***辩称,认可欠原告货款39747元,这是我与原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和被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达成水泥砖等供货事宜,***向原告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作为我公司合法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中海寰宇天下·御山府项目景观工程的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工程款结算、工程款领取、保证维护等事宜,授权期限为2021年8月9日起至本工程结束。***认可尚欠货款数额为39747元,但被告对欠款一事不予认可。***和被告均认可***以被告的名义与北京美然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与***的约定向中海寰宇天下·御山府项目供货,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向原告出具了被告的委托书,原告有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被告认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合同,***认可由其负担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与***连带给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货款397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