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11945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