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161号
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东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86126106J。
法定代表人:邢志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南湖湿地公园内何苑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24466号,不动产单元371502004038GB00003W00000000宗地。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为371502004038GB00003W00000000的土地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唐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