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189号
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86126106J。
法定代表人:邢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南湖湿地公园内何苑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J77B0G。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号土地一宗(保全金额115万元)。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6月29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号土地一宗(保全金额11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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