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083民初4514号
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星光房产*号楼*楼。
委托代理人栾健,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二路东疏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市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东岳公司)诉被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禾成公司)、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乳山夏东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栾健、被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复苏、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告与被告山东禾成公司签订《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山东禾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禾成一期”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除被告山东禾成公司应当支付的审计费外,施工单位应付部分即审减额超过造价5%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由委托方(即山东禾成公司)代扣给原告,否则由委托方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工程造价咨询和审计服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但被告领取和确认审计结果后拒绝付款。现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山东禾成公司支付审计费95487.09元;二、被告乳山夏东公司支付审计费278000元;三、被告***对被告乳山夏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山东禾成公司辩称,一、原告向我方提交的审计费通知中写明我公司应承担审计费48532.80元,我公司已经支付审计费6万元;二、对于施工单位应支付的审计费,我公司仅有代扣义务,支付审计费的义务主体应为施工单位。
被告乳山夏东公司、***辩称,此事希望同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方)与被告山东禾成公司签订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如下: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情况如下:名称禾成一期工程、工程地点乳山市乳山镇、工程规模约25000平方米、总投资额约4500万;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六条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2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其中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24条约定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按山东省鲁价费发1999(73号)文件和***发2007(205号)文件执行,其中施工单位应付部分即审减额超过造价5%的部分按5%比例由委托方代扣与乙方,否则由委托方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造价审计,其中施工方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审计费7415.87元(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山东禾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乳山夏东公司应付审计费278000元(原告及被告山东禾成公司、乳山夏东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三方确认审计费用并出具审计报告)、***应付审计费380元。施工方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审计费99158.42元(原告及建设方山东禾成公司、施工方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确认,建设方山东禾成公司负有代扣连带付款责任)。上述施工单位应付审计费共计384954.29元,另建设单位山东禾成公司应付审计费48532.80元,被告山东禾成公司已支付原告审计费6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山东禾成公司未支付亦未履行向施工方代扣义务。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认可并同意支付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的审计费278000元,同意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提供位于乳山市祥和小区31-1-501室房产用于房产查封、拍卖,如该房产拍卖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本人愿意以个人财产对上述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查明,起诉时,原告要求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承担给付审计费的责任,后申请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2013年9月13日,原告及被告山东禾成公司、乳山夏东公司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均确认被告乳山夏东公司作为施工方应付审计费278000元,是三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乳山夏东公司支付审计费27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另被告***同意为被告乳山夏东公司欠付原告审计费27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乳山夏东公司支付审计费278000元并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被告山东禾成公司作为建设方应支付审计费48532.80,施工方应付审计费106954.29元(施工单位共计应支付审计费384954.29元,扣除乳山夏东建筑公司应付审计费278000元外,施工单位应付审计费106954.29),上述审计费共计155487.09元,扣除被告山东禾成公司已支付的60000元,余款95487.09元被告山东禾成公司作为代扣义务人在未履行代扣施工方审计费的情况下应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禾成公司支付审计费95487.0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费95487.09元;
二、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费278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2元、保全费267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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