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冠县恒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执异35号 申请人:冠县恒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梁堂镇北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东岳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 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南湖湿地公园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医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冠县恒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嵘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2)鲁15执24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人东岳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湖医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聊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咨询服务费1695120.8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案件受理费21201元,案件处理费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243元。由申请人承担10497.2元,被申请人承担15745.8元(因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用并实际支出财产保全费用,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承担的15745.8元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判决生效后,本院依东岳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15执248号。2022年11月4日,本案终结执行。 另查明,2023年6月30日,东岳公司和恒嵘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东岳公司将(2021)聊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恒嵘公司。东岳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恒嵘公司取得案涉债权。且,东岳公司已向南湖医养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南湖医养公司已签收该通知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岳公司与恒嵘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东岳公司书面认可恒嵘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现恒荣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22)鲁15执2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冠县恒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鲁15执24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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