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172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孙华海,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诉来本院,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