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中心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08267X。
法定代表人:孙华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114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3011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该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12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24日、2022年6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刘 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燕丽洁
书 记 员 姜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