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320号
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电话:158××××7999。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王天平,女性,1976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9108XN。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广北农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营东旭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3923283H。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营民和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0622236X。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牛圈村。
法定代表人周金华,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08267X。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华海,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天平、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东旭物流有限公司、东营民和牧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