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

***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3民初63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系原告的哥哥。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住所地:安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养路工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