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众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众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新城区东升路东升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61013550M。

法定代表人:莫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经济开发***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80672674H。

法定代表人:刘越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众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经济开发***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金海湖新区分局查询毕节经济开发***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毕节经济开发***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其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贵州众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毕节经济开发***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毕节经济开发***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贵州众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宁